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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原则渐明 第三方公司需为P2P平台增值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Nov 20, 2014 12:00:00 AM

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其定义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强调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持小微经济发展,盘活市场经济,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两会报告,P2P原则上也纳入银监会监管范围。

尽管P2P监管细则至今并未出台,但相关官员的一些言论也逐渐在业内达成共识,并在实际操作层面开始产生影响。

P2P监管原则渐明朗

“银监会有关同志已提出P2P监管的几个大原则:第一是坚持业务本质,服务实体经济与小微金融,第二是落实实名制,第三是清晰业务边界,第四是要有行业门槛,无资本要求,无门槛是肯定不行的;第五是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凡是碰资金的,要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必须要有可信的承诺;第六是自身不提供担保,要充分进行试点;第七是要坚持小额化。”这是2014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先生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富友支付在深圳举办《P2P合规模式与未来发展》论坛上透露的信息。

P2P资金托管基本成定局,业界人士提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4个衡量标准

由银监会给出的消息,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须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基本成为P2P监管主要原则之一。但作为 P2P平台,他们更多的考虑托管后运作上的实际问题。如何衡量托管方案的优劣,是P2P平台大佬们目前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宜信高级副总裁朱宇峰先生,信而富执行副总裁王子蘅先生,投哪网联合创始人李志刚先生,新新贷副总裁包毅敏先生,玖富时代副总裁刘磊先生,以及友金所总裁李昌国先生等对P2P平台必须进行风控、自律、中介性质、去担保化等持赞成态度。在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及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个问题上,各嘉宾提出可以从4个标准衡量P2P的资金托管方案,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这4个标准是:

标准1:资金托管的产品是不是符合监管要求?

标准2:第三方支付公司自己做不做P2P?

标准3: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服务能力及服务态度符不符合要求?

标准4:费率是否可以商量?

其中第2个标准,即提供托管服务的公司自己是否自营P2P业务曾一度被业界所忽视,但目前该矛盾随着近期一些支付公司自营P2P业务的出现而显得日益尖锐。

如何正确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需为P2P平台增值

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其实就是P2P公司如何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问题。会上,上海富友支付的助理副总裁吴伟先生从托管服务提供方的视角为P2P公司如何选择第三方支付开了三副药方:

规则1,判断究竟是敌还是友?

“这条很重要,不然你就全部变炮灰,燃烧了自己温暖了他人。如何弄清楚?首先可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不是已经、正在、或者即将开展P2P业务。”P2P公司可以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沟通,看其能不能、敢不敢公开承诺不会利用客户数据、经营相同的金融业务。若这一点无共识,P2P采用托管合作方之后的道路反而会更加艰险。

规则2,看看他的牌照和业务通道全不全?

P2P业务形态还在迅速演进中,从线上走到线下、从WEB走向APP、从单一债权走向综合资管;但支付公司的业务确受制于牌照、资源和开发能力。“托管类业务一旦选择了某家支付平台后,切换的代价无异于一对有孩子的年轻夫妇要离婚,最受伤的是孩子(客户)”。因此P2P公司最好要求备选支付公司开类三份清单:

(1)牌照清单,牌照资源决定了其业务开办种类;

(2)支付通道清单,支付通道关系到P2P公司业务灵活性;

(3)增值服务清单,看看还有哪些免费或付费的增值服务;

规则3,看看他的托管规模有多大?

“如果把P2P公司理解为挖矿的,支付公司就是给矿场送水的。送水的生意做得越大,你就不用担心他会冲过来抢你的矿,他会更乐意送水之余再多经营送便当的生意。”因此第3条规则实质为前2条规则的总结和补充,除了关注其托管的P2P公司数量,更需关注的是其交易规模、资金规模。

“跟不同的支付公司合作,他们提供的通道服务种类差异很大,不能提供多元化的通道服务可能会在短期内让P2P公司感觉不是特别明显;但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都将是一个靠规模取胜的行业,只有领先者才能以多元的服务、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使用者。P2P行业也必将向集约化发展,缺乏经营能力的平台将会被淘汰出这个市场。而P2P平台是否具备多元化的通路,实际上也取决于所合作的支付公司的增值服务水平”,吴伟先生认为这一点相当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