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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定位信息中介 法律责任成热议焦点
网贷天眼Jan 6, 2015 12:00:00 AM

新浪微财富事件发生至今,从最开始坚持不兜底到最后兜底的转换,这一事件也一度倍受网贷从业者、投资人、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目前银监会已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角色,那么问题接踵而来,P2P平台在撮合投资方和贷款方达成借贷意向过程中,到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一问题无疑已成为行业热议的焦点。


银监会对P2P平台信息中介的界定,实际上将其划定到了居间平台范畴内,即其为借款人、贷款人提供订立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撮合借贷双方缔结借款合同。因此,在通过P2P平台居间成立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仍然是借款人与贷款人。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借款人逾期时,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项规定也成为P2P平台不为投资人兜底的合法依据。


专家表示,P2P平台不承担借款合同中的兑付义务,并不意味着P2P平台没有任何责任。作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P2P借贷平台有责任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尽审查义务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因居间人未尽审查义务、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害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就其没有尽到义务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投资人可以依据P2P平台在居间活动过程中没有尽到的审慎义务要求P2P平台承担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承担的是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具体需根据其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否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具体情形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合同法》中“如实相告”的程度一直是司法部门特别重视的问题。现有网贷发展现状也要求平台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能力,即筛选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当然还要看平台在相关的用户协议、借款协议、居间合同及平台公示的调查义务及风控措施是否做到位并告知到位。那么具体情况可以结合标的额的大小、交易类型、交易的需要而定,最终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P2P 网络借贷平台到底应该承担哪些具体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陈文表示,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方,需要规范平台自身行为,确保借款人与借款项目真实存在,项目的还款源与抵质押物真实有效,积极努力地充分披露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因为只有在投资人能够有效衡量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人才有可能实现风险自担。


对此,律师万乾元认为平台在以下三方面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网贷平台作为投融资方的信息中介,应对借款方发布项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做好信息审核工作,保证平台出现项目和平台披露项目保持一致。其次,平台应对双方交易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将双方信息在网上进行其他方式的交易或倒卖等行为。第三,一旦借款方发生违约或未按时还款,平台有义务通知债权人以便其及时采取合理的追逃措施。


“既然平台收取了相关费用,那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能只收钱不办事。换句话说,平台必须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投资人的交易安全性。”网贷独立评论人羿飞对网贷天眼编辑表示。随后他解释到,信息真实性就是要保证借款人都是真实的,但在实际执行层面,虚假借款人非常多,也有平台故意放松审核,导致虚假借款人骗取投资的现象发生。而交易安全性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平台必须保证不会发生资金被盗、丢失等情况,令人欣慰的是在这方面国内平台做的普遍不错。


2014年12月6日,在“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指出,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在该草案当中明确了平台如果是作为居间的话,发生了纠纷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从我国现有法律条文的界定,和各类专家学者评论人的意见中,我们不难发现P2P网贷平台就算身披信息中介的外衣,也不能推脱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新浪微财富事件的不兜底到兜底的转换,拍拍贷从纯平台到“彩虹计划”的保证本金的改变,以上两个案例均说明纯信息中介平台在中国行不通。因此,就目前我国的网贷现实而言,平台但凡有选择性的跟进项目,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